(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¤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
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
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
根据 2011 年 2 月 25 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修正)
第ω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,擅离岗位,叛逃境外或」者在境外叛逃的,处五年以下◣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】治权利;情节ぷ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ζ 外叛逃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』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①严重的,处十年以◇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¤或者剥夺政治权。
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,除第√一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零五条、第一百零七⌒ 条、第一百零九条外,对国家和人民▽危害特别严重、情节特别恶劣的,可以判处死刑。
犯□ 本章之罪的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,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▂,处三□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非法持有属于国◣家绝密、机密█的文件、资料或◣者其他物品,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≡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☆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╳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,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▓秘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】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。
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,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为境外的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,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战时犯ξ 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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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(来源:中国⌒政府门户网站)